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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海洋科技大學     

人事室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

100年11月22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0年12月5日海秘字第1000010049號令發布

103年3月19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4月15日海秘字第1030003109號令發布

104年6月23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4年07月01日海秘字第1040006381號令發布

106年6月20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06年7月24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6年11月24日海秘字第1060012112號令發布

111年11月1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台北海洋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校園職場性別平等環境,防治及處理性騷擾事件,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規定,訂定台北海洋科技大學性騷擾防治與申訴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校教職員工(含約用人員、專案人員、軍護人員、派遣勞工、實習生、技術生)、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則不適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指當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本校教職員工執行職務或在工作場所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主管人員對教職員工或對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校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辦理下列性騷擾防治措施,將相關資訊於本校官網公開揭示,並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聲明。

(一)定期舉辦或鼓勵教職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二)設置受理性騷擾之申訴管道:

    專線電話:2805-3237

    傳    真:2805-3237

    電子信箱:personel@mail.tumt.edu.tw

本校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視情況引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行為人為雇主者,受雇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五、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職務得立即停止,接受調查,並依法懲處。

(四)性騷擾申訴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法令為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六、本校設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性評會),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性評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副校長、主任秘書、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人事室主任及教師、職工代表五至七人組成,並以副校長為主任委員,教師及職工代表由校長就本校教職員工中遴選。

前項各類代表,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性評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性評會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議決事項以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決議之。

七、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之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並密封存檔二年。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當事人關係,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書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八、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十四日內補正者。

(二)同一性騷擾事件已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調查(含申復)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未於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起申訴者。

九、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校性評會審查不受理時,應於申訴書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應副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如經本校性評會審查不受理時,仍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不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十、為進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主任委員應自接獲申訴案件七日內指派委員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該小組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之。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性評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性評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性評會命其迴避。

十二、性騷擾申訴事件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三、處理性騷擾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性評會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聘之。

十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之情事,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五、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並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調查小組應於十日內做成調查報告,提出懲處建議送本校性評會處理,並應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規召開懲處會議,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教師移請各級教評會、職員工移請職工考核委員會,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審議性評會裁決事項,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校,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法令得提出之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復機制: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申訴案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機制: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30日內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若為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決議應併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性騷擾事件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將當事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之教職員工,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性騷擾成立,經性評會決定應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學校得提供適當之協助。。

十六、本校雖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於接獲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或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針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派遣勞工如於執行勤務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校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十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