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告】有關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相關事宜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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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一案,請查照。 為落實「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自本年7月1日起,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於本年6月30日以前而請領期間跨越本年7月1日者,自7月1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至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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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2成薪.pdf
行政院110年6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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